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
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.5%
(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* 规定的就业比例 -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数)*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
安置比例低于1%的,按照残保金缴纳额的90%征收安置比例1%-1.5%的,按照残保金缴纳的50%征收
1、雇佣发生纠纷,如何降低对品牌的影响
2、审核申报流程多、资料准备复杂,审核通过难,企业损伤巨大
1、适合残疾人的岗位少
2、招聘渠道少,沟通成本高
3、招聘投入大,管理成本高
1、缺乏完善的残疾人管理制度和经验,日常管理难
2、工伤、解雇问题处理难,管理难度高
3、劳动纠纷及经济赔偿处理难,雇佣风险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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